發布時間: 2013/10/04
1.降職降級管理
降職降級是指從原有職位降低到責任較輕的職位,降職的同時意味著削減降職人員的工資、地位、權力。
(1)降職的原因
一般而言,有下列情況可對員工進行降職降級處理:
①由于組織機構調核而精簡工作人員:
②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,調任其他工作又沒有空缺;
③應員工的要求,如身體健康狀況欠佳不能承擔繁重工作等:
④依照獎懲條例,對員工進行降職。
(2)降職降級的程序與審核權限
降職降級程序大多是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,報送人力部門,人力部門根據組織政策,對各部門主管提出的降職申請予以調整,然后呈請組織中主管人事的上級核定。凡予以核定的降職人員,人力部門應將該項變動予以發布,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。
這里涉及一個重要問題,就是降職的審核權限,根據人力管理的規則,審核權限按以下核定:
①總經理、副總經理的降職由董事長裁決,人力部門備案;
②各部門經理級人員的降職由人力部門提出申請,報總經理核定;
③各部門一般管理人員降職由用人部門或人力部門提出申請,報經理審核,由總經理核定;
④各部門一般員工的降職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,報人力部門核準。
2.調動管理
相對晉升和降職,調動是組織內平行的人力異動,既沒有提高職位,擴大調動人員的權力、責任,也沒有薪酬的增加。
(1)調動原則
人員調動應符合人力管理的基本原則,主要有:
①符合組織的經營方針
②符合人事政策
③提高任職能力,做到適才適用
根據上述原則,凡屬于下列情形,可對員工實施職位調動。
①配合組織的生產任務
②調整組織的生產任務
③適應個人的才能和能力
④緩和人員沖突,維持組織正常秩序
⑤配合在職訓練
(2)人員調動的程序與審核權限
人員調動的基本程序和審核權限與降職管理相似,這里不再重復。
3.停薪留職管理
停薪留職是指在某些情況下組織停止付給員工薪酬而保留其職務。在這種情況下,員工往往以不改變組織員工身價與職位的方式,退出組織。隨著其退出組織的原因消除后,仍然可以選擇復職。
一般而言,凡是組織的冗余人員,經個人申請后均可允許其停薪留職,在業務需要的時候再通知他們回來。但如果是組織需要的人員,則要求對停薪留職進行嚴格地控制。
員工要求停薪留職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,送交人力部門,經部門主管審核后,由人力部門核準、備案。停薪留職人員接到由人力部門核發的通知后于指定之日辦理手續。
此外,對停薪留職進行管理時,應注意如下幾方面。
(1)停薪留職時間不得超過兩年,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,不享受各種津貼、補貼、福利待遇。
(2)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有收入的職業時,需向組織繳納勞動保險基金,數額不低于本人原標準薪酬的20%。停薪留職期計算工齡。
(3)停薪留職期滿,員工愿重返組織,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向組織提出申請,組織予以安排適當的工作。
(4)停薪留職期滿,員工要求辭職,經批準按辭職處理。期滿一個月,員工既未提出復職申請又未提出辭職,組織按其自動離職處理。
(5)停薪留職期間,員工因病、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,組織按退職辦法處理。
(6)停薪留職期間,從事非法活動,按組織獎懲條例規定符合除名條件的,組織予以開除。